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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著
  • 非法集资类犯罪民刑交叉点之探讨

    目前整体国际经济发展减缓,我国正处于金融结构转型期。国家为了防止处于转型之中的金融制度承担更多的社会成本,使得对资金融资渠道监管,采取与发达国家相比更为严格的监管体制。但这一监管体制,却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现行的金融制度无法为资金融通提供顺畅的管道,这就可能导致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往往因为很难从现有的金融体制中获得所需资金,不得不自谋出路,走上了非法集资的不归路。浙江省民营企业发达,民间资金充裕,借贷活跃,因此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发地。续“东阳富姐”吴英的非法集资案来,浙江省又发生多起非法集资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产生确权法律问题分析及立法建议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不动产物权的静态秩序和动态安全,现行的物权法虽然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审查方式、责任承担,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是规定的并不具体细致,影响到其实施。在这种情况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暂行条例》当中,对不动产登记的效率程序审查方式、责任承担等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是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产生的确权法律问题(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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