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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成功案例

律师提示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此在事故后果已经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事故责任成了交通肇事罪最核心的争议焦点、重中之重,交通肇事的刑事辩护重在责任认定和复核,复核只有一次机会,也是改变责任最有效的途径(甚至是实务操作中的唯一机会),必须尽力主抓。

案情简介

某日清晨5时56分许,韦某某驾驶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公里处时,在快速车道内与沿该国道同向左转行驶至此的由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上述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韦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次日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

1、江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两车发生过碰撞;

3、事发路段无监控。


XX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复核

韦某某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作出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XX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责令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第一次责任认定主要意见为: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逃逸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虽然江某某存在借道行驶前未停车或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借道的行为,但是韦某某的“逃逸”事实存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首次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当事人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面对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责任,韦某某在三天复核期内找到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王晖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向韦某某了解案发经过,实地勘察,并申请查阅第一次责任认定的相关笔录。确认事发双方系各自自行离开现场,死者当时未有明显身体不适,因没有现场监控,使得逃逸能否认定存在争议。韦某某离开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逃逸行为。故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进行复核,并要求韦某某积极向死者家属进行适当补偿,寻求死者家属谅解。后复核过程中,事故双方达成一致,死者近亲属对韦某某进行谅解。为复核重新定责打好基础。


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将事故发生经过描述为“事故发生后,韦某某、江某某均离开事故现场。后江某某经某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在定责时描述如下:根据以上情况,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韦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江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件经验总结

至此,当事人韦某某的刑事风险直接解除,一般情况下,复核成功率在20%左右,甚至更低。这里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其他一些专业问题,事故发生后,每个人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交警在处理事故时,有时会有主观意识的局限性,同时,死者家属带来的巨大压力,难以使得交警部门完全客观认定事实。


另外,很多涉及人伤的定责时,有些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味道,就是说,会更偏向于当地人,这点,应该也好理解。


还有,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在第一现场基本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就比如,交警在现场已先入为主的认定离开现场就是逃逸,“死者为大”必然就不能轻易定死者为同责或者主责,那么,交警会在后续收集证据时,有意无意地往这个责任去靠,遗漏一些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制作笔录时朝着当事人逃避责任的方向去做。


对于车主而言,无论事故大小,一定要按正常的法律规定处理,否则,后续承担的不仅是经济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是“圣经”,等同于客观事实,如果该份材料中存在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认定,一定要在复核中进行纠正,不能寄希望于后续司法机关对事实做出不同理解和认定。


第二,缺乏现场监控使得案件事实存在不同可能性。


第三,事故的复核与重新认定,既离不开律师的专业工作,也需要当事人处理好与死者近亲属的关系,相互配合才能令认定机关放心改变责任认定。


总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各不相同,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交警本身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权,责任的变更也只能在该权限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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