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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如何认定赠与或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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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笑茜律师,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擅长建筑工程、房地产、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执业11年多,办理民商事、建筑工程房地产、商事类案件数百件,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严谨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联系方式:手机:15205811517       邮箱:yexiaoqian@htxls.com


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如何认定赠与或借贷?


【案情简介】

  吴某与张某经人介绍后于2016年登记结婚,女方父母张某某与杨某某常年从商,家庭资产丰厚,二人在女儿女婿婚后赠予商铺一套。2018年吴某与张某婚生子出生,女方父母未经吴某同意将外孙姓氏冠为女方姓氏,外孙出生后张某及其父母与吴某的矛盾日益加深,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于2020年1月起诉离婚,张某父母于同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张某与吴某返还购置商铺的购房款近400万元。吴某作为被告委托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叶笑茜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代理思路】

  本案的关键是双方属于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张某父母从未要求吴某及张某出具过借条,但吴某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张某父母承诺赠与的意思表示。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整理间接证据共同佐证本案赠与的合理性。

1、通过调查取证,张某父母家庭殷实名下购置多套房产,也为张某购置千万毫宅婚房与豪车均为婚前个人财产。案涉款项是二原告为改善女儿女婿生活赠与的商铺,用于出租获取额外收入合情合理,且租金盈利均由张某持有。反观张某与吴某普通上班族无积蓄,借款近四百万投资商铺风险过大也并无还款能力。

2、双方从未达成借贷合意,更无催讨与还款证据,不符合民间借贷案件常态,购买商铺时的选址面积价格均由张某父母决定,且本案款项并非如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直接交付借款方,而是由张某父母直接转账至房产公司。

  3、本案诉讼时间与张某向吴某提起离婚诉讼时间一致,有张某父母以借贷之诉为由间接帮助张某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的倾向性目的。


【案件结果】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后,使吴某免除了子虚乌有的债务。一审宣判后,张某与其父母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在父母子女如此亲密的关系中,如果双方均无证据能够证明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时,应当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面,相对于证明借贷关系,赠与的单务行为属性决定了子女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与财产,无需作出其他积极行为,赠与关系更难以被证明。而借贷更通常会立字为据,以借款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容易取得证据并保留证据。另一方面,从现实国情来看,父 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自愿汇款为子女购置财物的概率远高于父母汇款借贷给子女购买财物的概率。本案中,结合原被告的家庭生活条件及案涉款项金额,两原告自愿汇款为两被告购置商铺更加符合日常的一人情往来。因此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父母对于子女及配偶财物交付的性质不仅涉及其子女利益,还涉及子女配偶的利益,在子女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其子女的自认对于款项性质作出认定。对于本案款项能否认定为借款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相应证据,结合款项交付背景、张某和吴某的结婚离婚情况进行个案的综合判断认定;其次,本案款项并非直接交付,而是以购买商铺的形式交付。因此,张某父母就其主张应对双方因张某吴某购买商铺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现就涉案款项,张某父母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基于张某吴某对于商铺地段、面积,价格等要求进行购买过户,亦不能举证证明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与借款有关的重要事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次,从款项交付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有近三年半的时间,未见张某父母以借款归还名义向张某吴某进行催讨,也未见张某吴某就此归还过本金、利息或要求延期还款,且涉案款项对应的房产购买时间于张某吴某结婚后数月,而双方就款项发生争议的时间系张某吴某发生离婚诉讼后数月。同时,张某作为张某某杨某某的女儿现对于涉案款项系借款予以明确认可,在一审判决张某不承担责任后,张某上诉要求承担责任,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常态


【案件评析】

  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经常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

  本案最大的难点是原被告双方均无直接性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款,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虽吴某无法拿出赠与的直接性依据,但代理人叶笑茜律师在庭前至相关房管及车管部门调取了一系列书面资料,又将双方婚前婚后发生的一系列客观事实进行详细举证,使一二审法官认定本案属于婚后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更符合案件客观事实的结论,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使被告吴某免除了近400万的巨额债务。一二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将举证义务要求原告即张某父母承担,从而使案件有了公正的判决。

本案中,成年子女应自立自强、感念父母,但无法以此排除接受父母赠与财物的现实性与合法性。且与配偶共同接受父母的财物还涉及到其配偶的权利义务。如父母既想关爱帮助子女又不想无偿资助,纵容子女依赖父母的习气,子女既想独立自强又确有一时经济困难,可由成年子女及配偶在父母交付财物时出具借条等书面债权凭证明确款项性质,以便日后处理。如父母在成年子女婚烟关系正常期间赠与财物,在成年子女婚姻关系恶化时又以借款名义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既有违诚信,也不符合相应当事人对于款项收取的合理预期,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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