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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登记并“出资”三十余年股东资格被否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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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李焱律师,所业务指导与培训委员会秘书长、所人力资源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现系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公司法相关业务及合同纠纷的解决,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律师的天职,追求社会的公正、公平是律师的终身奋斗目标。

联系方式:         手机:15616359999          邮箱:zhangliyan@htxls.com


登记并“出资”三十余年股东资格被否定案

【案情简介】

      根据杭州市工商登记管理局显示,2004年起俞某与鲁某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股东为俞某、鲁某,股权比例为50%、50%,出资分别为十万元。2011年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及王某,股权分别从俞某及鲁某手中转让所得,转让后股权比例变更为90%、10%,同时对于股权转让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等留存于工商处,后该公司经张某及王某成功经营并上市。

 2020年,俞某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协议》上签名皆为伪造,请求确认股权变更无效并要求鲁某、张某、于某及公司赔偿依据上市后10%股权所对应的损失(以上市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数计算)200余万元。

      另,俞某提供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其出资到位,同时经过某鉴定机关鉴定:存于工商登记处的所有文件签名确非俞某的真实字迹。


【代理思路】

  收到法院的材料后,被告鲁某找到本所张李焱律师代理本案,经沟通所知,鉴于2004年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要求,一人无法注册公司,因此其邀请俞某帮忙共同注册案涉公司,注册资本均为鲁某所出,俞某并未实际出资、管理、分红等。

      张律师分析后,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俞某并非公司的真实股东,股东身份不能仅仅从工商登记的形式上进行判断,应归于事实本身,俞某作为“股东”,既然自称自己直至2018年才知晓案涉公司现在的情况,不应该三十余年从未对公司进行管理、分红甚至询问公司状况,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其对公司的出资,虽在工商及《验资报告》中显示为俞某所出,但是实际为鲁某出钱同时请代办公司所办理,因此三被告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股权转让时鲁某曾通知过俞某。

 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俞某其出资的具体情况,俞某称系自己将十万元现金存于某银行指定账户,具体时间与《验资报告》所记载时间一致。代理律师随即申请调查令请求调查该笔出资的时间及存款人,因年代久远,原银行机构几经变迁,但后依然查到该笔存款的存款时间与存款人均与俞某陈述不一致。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俞某虽有工商登记记载及《验资报告》来证明其股东身份,但银行所记载的出资时间及存款人的证据效力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同时自2004年至俞某起诉止,无任何证据显示俞某曾对公司行使过股东权利,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股东的真实身份如何确认。

      工商登记的记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并不能完全证明其是否为真实股东,股东资格还需要具体的结合其出资、股东权利的行使等各方面综合认定。同时,案件虽年代久远,很多证据无法取得,但经代理人不懈努力依然查询并获得其出资的实际情况,成功还原案件当时客观状况,为当事人避免了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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