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71-88834601

文章
  • 文章
搜索
详细内容

每周一案丨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签证单是否必然能作为结算依据?


微信图片_20210615134436.jpg

    黄小花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所监委会主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黄小花律师,具有十年以上从业经验,业务专长:公司法律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

    联系方式:

      电话:13067978911    邮箱:huangxiaohua@htxls.com


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签证单是否必然能作为结算依据?

 

【案情简介】

   一、某一高校就实验室废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依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定义为交钥匙工程,属设计施工一体化。A公司参与投标,后中标。之后双方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250余万元,并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审讲后支付至审定额的95%。


二、施工过程中,A公司提出因土质情况原有的污水处理池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于是申请对污水处理池岩石做单独勘察,后第三方出具的勘察报告显示“污水处理池应进行抗浮设计”。A公司据此提交工程签证单提出:若抗浮工程由A公司一并施工,则要求增加工程造价20万元。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意见显示:同意A公司施工,增加的工程量按合同余款及定额进行计算。


三、施工过程中,学校按合同约定支付前期费用。后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交由审计,但审计单位对该20万元不予增加。A公司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故审计报告未能出具,学校亦拒绝支付后期费用。


四、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支付未付工程款100余万元(其中包括签证单增加的20万元),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学校认为涉案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属设计施工一体化,施工界面并未发生过变化,拒绝支付20万元。


五、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定: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案涉工程属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时,原、被告均应按照招标要求、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及报备义务。故审计结果由于原告原因无法出具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经验总结】

    我们知道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投标的情况会发生变化,所以实践中常需要工程签证单进行调节。可见签证单是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因此签证单也是工程施工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另一方面是参加建设的各方(包括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不够重视。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

    1.应当签证的未签证。如零星工程,零星用工等,发生的时候应当及时办理,否则待结算时发生补签困难,引起纠纷。

    2.施工方缺少签证意识,进行不规范的现场签证。如缺少一方签章,导致不能作为结算和索赔的依据。

    3.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的签证。有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合同有充分了解,特别是未审查合同当中工程造价发生的有关规定,产生了与合同相悖的签证,这类签证是不能被认可的,如本案就是典型的此项失误。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类似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1. 充分了解合同,应特别注意有关成本控制的条款。很多合同中,业主会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要求约定一些特殊条款,比如,本案中合同中已明确列明“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案涉签证单已有三方签字认可还不行,还应在报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2.及时处理,尽量避免事后补签。这是由于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很多工序会被下一道工序覆盖,若当时不签事后不仅无法还原且往往出现推脱、扯皮等。因此,签证应做到一事一签,一次一签,及时处理、及时审核。但若工期紧张或工序要求须得马上施工处理,以致只能事后补签的话,那么施工方也应作好证据留存工作,如与业主方、监理方的沟通记录、现场视频照片等以便后期证据使用。

 

    3.签证单要尽量详细而简洁,且诉求明确而不应含糊其辞。签证中对于事项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写明原因、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现实中能直接签总价的最好不要签单价,能直接签单价的最好不要签工程量。本案签证单虽应违反合同规定未被审计部门采纳,但值得肯定的是该签证内容本身详细、有明确原因和解决方案,有理有据且有明确总价,这也是监理方和建设方同意的原因。


    总之,签证单是对合同文件内容的补充、修改而达成的补充性合同文件,是工程合同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签订的过程往往是承发包方的一个博奕过程。我们希望作为施工方要加强自律意识,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价之外的责任事件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签认证明,做到不漏签、不多签,坚持以合同和法律为本,增强自身责任感,确保施工承包商的既有利益,同时也不损害建设项目业主的利益。



(本网站所载的专业文章或案例分析,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也不构成本所对文章中述及的任何机构和(或)产品的背书、担保或推荐,本所亦不保证在文章载明日期后继续对其内容进行更新。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本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