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丨三次不认罪最终换来不起诉的结果
发布时间:
2021-07-08

楼宇广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所管委会副主任、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市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杭天信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楼宇广律师在执业期间,他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的理念,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热心公益事业,执业为民,追究公平正义,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地办理了一系列较有影响力的刑事辩护案件和社会公益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和社会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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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不认罪最终换来不起诉的结果
【案件详情】
侦查阶段以取保为条件坚持不认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以缓刑为条件坚持不认罪、审查起诉阶段以有罪免刑为条件坚持不认罪,最终换来公诉机关的不起诉——W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不起诉一案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W某系某市基层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4月21日被市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报经省检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7日被移送起诉,公诉机关于同年8月2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为,2017年10月27日晚,林某、陈某、陈某某、贺某等人在某市一KTV无故将3个包厢内的电视机、大理石茶几台面以及话筒、烟灰缸等物品损毁。KTV老板郑某某于当晚23时49分拨打110报警,某市派出所民警潘某某于23时51分到达现场处置,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对现场拍照后,将林某和KTV经理付某带回派出所,并把案发现场照片及出警视频交给办案民警即本案当事人W某。W某受理警情后,违反法律规定及超越职权,未开展案件调查和受案登记,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当事人调解结案。2018年6月,某市公安局在扫黑除恶警情排查过程中发现该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并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侦查,但因部分损毁物品无实物、型号无法鉴定,仅对6块大理石茶几台面进行鉴定,价格为2000余元。经审理,某市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林某、陈某、贺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认定陈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节寻衅滋事犯罪后,陆续纠集他人实施了6节寻衅滋事及2节聚众斗殴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陈某在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后又实施了一起赌博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侦查机关认为W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受理警情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超越职权,不开展案件调查,在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将不应调解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处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以滥用职权罪移送起诉。
另,2019年7月,某市监察委员会曾就W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出具过降级处分决定。
【刑事辩护思路】
辩护人于W某逮捕后才正式接受W某家人的委托,为W某进行辩护。此时W某已经做过多份笔录,即便是基层民警,在逮捕后,其精神压力也非常巨大。
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某市递交手续,会见W某。了解了其在本案中的基本情况及对辩护效果的期望:希望无罪且能够继续从事自己热爱的工作。由于委托人提出了无罪的期望,辩护人便在会见中多次确认委托人无罪的决心,并确认W某的涉案事实范围,就W某希望无罪的想法进行了充分交流。
在临近移送起诉期间,侦查机关多次提审W某,向W某提出做侦查阶段的认罪笔录,并向W某明示,如果认罪可以马上取保候审。此时的W某决心开始动摇,并且因为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他感觉如在侦查阶段进行认罪,会更加有利。
在移送起诉前的几次会见中,辩护人向W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案中,虽然在侦查阶段如果认罪,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且可以为最终的从轻减轻打下基础,但是,一旦在本阶段认罪,无罪的可能性基本上就为零,且侦查机关无法就认罪一事提供精准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从法律角度出发,给W某进行了以下几点分析:
(1)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检察官的态度中立;
(2)本案民警已经被纪委监委审查并进行了处理;
(3)W某家属态度坚定,完全同意并支持辩护人的“不认罪”建议。
W某在听取辩护人的分析和意见后,最终决定在侦查阶段不认罪。
案件由侦查阶段转为起诉阶段后,辩护人与检察官进行了多轮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详尽阐释了辩护人认为W某无罪的意见。承办检察官一开始的意见是做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但辩护人不同意。经过多次沟通以后,承办检察院同意作出有罪免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但辩护人继续坚持本案应当无罪,再经过几轮的沟通,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建议,没有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1.W某在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三天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析】
本案系由一起警情引起,当事民警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已经被纪委监委审查并进行了处理,后被市检就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辩护人坚持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与委托人保持紧密的沟通。辩护人以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为出发点,对整个案情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准确可行的建议。在本案中,辩护人通过深度了解案情,坚持在侦查阶段贯彻无罪辩护思路,得以换取起诉阶段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实现了W某的“无罪”目标,也保留了W某的工作机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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