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丨员工为购房签订服务期协议,违约离职无需赔偿
发布时间:
2021-07-13

朱秀琳律师:所党总支副书记、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
朱秀琳律师至今执业13年,办理案件达数千件,已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其中最擅长领域:非诉类:公司法律顾问,现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有数家单位合作将近10年。诉讼类:擅长办理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有数篇论文在专业期刊发表、获奖。执业以来先后被授予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区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十佳公益律师、法律援助优秀办案律师等称号。
联系方式:电话:13588342786 邮箱:zhuxiulin@htxls.com
员工为购房签订服务期协议,违约离职无需赔偿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某自2006年7月14日开始入职到原告某某公司工作,于2018年8月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公司员工申购富阳人才公寓房的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原告)同意乙方(被告)申购富阳人才公寓住房一套,但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需保证继续为甲方服务十年以上。若未满十年,乙方可选择退房(将住房退还甲方,含车库、储藏室等辅助用房),甲方按原价退还购房款(不计息、不含装修款)且承担违约金50000元。若乙方不愿退房,甲方将不退还乙方当初的购房款,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同时,还需向甲方支付乙方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同类地段市场价值与原先购买人才公寓价格的差价,补足给甲方(装修不计费)。原告审核通过了被告的购房申请,被告王某某与第三人某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才公寓买卖合同》且缴纳了房款540879元,其中80平米系享受了人才公寓住房价格4305元/平米,超过的29.86平米则是按市场价6580元/平米计价。被告离职后双方就房屋差价补偿款协商不成,某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以合同纠纷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支付房屋差价补偿款693321元,及违约金50000元。
【代理思路】
朱秀琳律师作为被告王某某的代理人,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的案由。
原告诉请的案由是合同纠纷,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劳动争议纠纷。首先,从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来看,本案系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非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双方纠纷的发生也是因被告购买人才公寓而与原告之间签订了一份《公司员工申购富阳人才公寓房的服务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也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服务期系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审理,故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二、关于案涉《服务期协议》的效力问题。
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服务期做了规定,这里的“服务期”是专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该情况,故双方就不能对其他事项约定服务期。该立法的初衷,不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付出了物质的成本,更重要的是该培训是专项的培训,培训的目的是希望员工将通过培训获得的专业知识用到工作中让用人单位从中受益。但如果滥用该服务期的约定,将会导致剥夺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便劳动者在公司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但因为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大量的赔偿,劳动者也不敢提前解除。该条款相当于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和选择就业的权利。
该条款约定的差额补偿实际上是离职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该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同理,该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的条款也属无效。
三、原告某某公司并未造成损失,不应要求被告承担赔偿。
案涉房屋系由政府出资建造,只是在房屋建成后,政府为了尽快回笼建设资金,有效控制财务成本,才要求原告等企业先垫付房款,待被告等将房款交付后政府又将该款项退还给企业。故目前被告的离职,相对于原告而言并未造成任何损失。虽然被告占用了购房的名额,但原告并未举证被告未服务满十年给企业造成多大损失,或是换成另一员工能够为企业服务满十年又给企业带来多大的利润。
【判决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申、二审程序,均采纳了朱秀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无需支付69万多的房屋差额补偿款及5万元违约金。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1、本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亦或劳动争议纠纷;2、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是否需要按服务期合同的约定支付高额的房屋差额补偿款及违约金。该两个争议焦点当时在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代理人主要从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角度论证本案应属劳动争议纠纷。既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本案当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审理,进一步论证案涉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差额补偿款实质上系离职违约金,该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故被告无需按约支付高额的房屋差额补偿金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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