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例丨突破“背靠背”合同条款设置 二审成功改判案


发布时间: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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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旭东律师 所管委会委员、所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委员会主任、所行政业务部主任
 

         谢旭东律师,男,汉族,1978年1月出生,浙江杭州人,中共党员,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累计办案数百起,精通刑事辩护;擅长公司法务、合同审核及纠纷、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侵权纠纷、国内继承及涉外继承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熟练办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拆迁、行政赔偿等行政诉讼;担任法律顾问;处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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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背靠背”合同条款设置 二审成功改判案

 

【案情简介】

诸某、陆某与徐某于2016年5月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作承包提升甲公司的改造工程。2018年5月28日,又签订《付款协议书》明确“改造工程目前已全部扫尾完成,结算及成本已经双方确认完毕”,最后约定由徐某“等甲公司余款到位后”才能付款50万元整,并约定了徐某的违约责任为总金额30%违约金。后诸某、陆某得知项目已于2018年9月结算完成,但徐某一直拖欠未付,诸某、陆某遂委托本所律师谢旭东诉之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支付50万元款项的条件系徐某收到甲公司的工程余款。原告诸某、陆某主张甲公司已支付工程余款,但表示不清楚是否支付给徐某。对此,徐某否认其收到工程余款,而原告诸某、陆某对其事实主张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诸某、陆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诸某、陆某在一审律师的帮助下积极联系甲公司取得关键性证据,证明了涉案工程最后一笔应付款于2018年9月3日支付完毕,所有应付款项均已全部结清这一事实。同时甲公司将全部支付对象的名单都提供给了诸某、陆某,证据显示甲公司支付款项中并没有一笔是支付给徐某的。诸某、陆某遂继续委托本所律师谢旭东提起上诉。徐某在二审时辩称付款协议书约定甲公司的工程款余款到徐某处付款条件才成就,故坚持认为诸某、陆某应举证证明徐某收到了甲公司的余款,而非甲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其他单位。


 

【代理思路】

谢旭东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对付款协议书中甲公司余款到位的约定如何理解。徐某认为,应理解为徐某本人收到余款。二上诉人则认为,甲公司将工程款余款全部结清即可认定余款到位。上诉人诸某、陆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旭东律师提出:1.付款协议书载明支付余款的义务人是甲公司,现甲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该公司已于2018年9月3日完成案涉工程最后一笔应付款支付,案涉工程全部应付款均已结清。故即使徐某因与案外人原因导致徐某尚未收到余款,也不能否认甲公司已经支付余款的事实,徐某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付款条件未成就。2.徐某虽提出未收到余款,但当庭承认近三年来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案外人或甲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判决结果】

二审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二审法院也认为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二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甲公司已于2018年9月3日完成案涉工程最后一笔应付款支付、案涉工程全部应付款均已结清的情况下,如再要求二上诉人举证证明徐某已经实际取得该余款过于苛刻,因为二上诉人对于徐某与案外人之间的款项流转情况几乎无法举证。综上,根据本案全部情形分析,应认定付款协议约定的徐某支付50万元款项及违约金的条件已成就。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最后二审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评析】

本案实质上是对“背靠背”合同条款作出了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解读。“背靠背”合同在工程承包、系统集成、商品贸易等领域应用广泛。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一定争议,有部分法院还是会严格依照合同条款文义机械解读后作出判决,有部分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系无效的,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是有效的,但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构成附期限但约定不明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本案则是在被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上诉人已充分证明项目已经最终完结的基础上,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出发作出了有利于债权人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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