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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与破产问题相关的八问八答

2020年1月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全国各地政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为解决债权人及破产企业的困惑,杭天信破产团队特推出与破产问题相关的八问八答。

问题一



问: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我公司发展正常,资金流正常,但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是否会认定我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受理破产申请?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在当前疫情形势下,对于企业是因何种原因导致被申请破产还是要做相应的区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也规定:“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暂时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院将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的认定,综合疫情爆发前后企业的偿还能力而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问题二

 

问:我是债权人,现在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采取了隔离措施,我无法在管理人指定的时间申报债权,该怎么办?

 

答:首先,可以和管理人协商采用电子申报或平台申报的方式申报债权。鉴于目前疫情情况,管理人一般也在和法院商量采用网络债权人会议的方式召开,而目前几个可以开展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平台(如钉钉等),已有网络申报债权的模块可以使用。若未开通上述申报债权方式,可与管理人协商采用微信、短信、书面邮寄等方式“预申报”,同时需提交已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确享有债权,由管理人将债权暂定为待确认债权。

其次,若上述方式无法进行,也可以在疫情解除后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前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不影响债权人实体权利受损,因而建议在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前申报。在正式申报前,债权人应积极与管理人联系沟通,掌握破产程序工作进度。


问题三

 

问:我是债权人,年前收到管理人寄送的《债权审核认定通知书》。现在我对债权认定有异议,因为受到疫情影响,我无法在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也没办法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我的权利如何保障?

 

答:受到疫情影响,债权人如对自己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先电话联系管理人告知,和管理人协商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电子渠道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等正式复工后再提交纸质的书面异议资料。



问题四

 

问:我的企业是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但我不想破产,我想和各债权人协商还款方案,提出破产和解,请问现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不可以提出破产和解申请?

 

答: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可以提出破产和解,具体可以先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具体的和解方案,经协商沟通后确定书面的《和解协议草案》,再由管理人通过网络方式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开会商议,在经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问题五

 

问:在现在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的形势下,原本定于2月底召开的债权人会议还能按时开吗? 

 

答:债权人会议是管理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重要的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包括核查债权、通过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等十一项职权,是管理人履职、债权人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同时,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故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分两种情况。在目前疫情管控的形势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需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如期召开、延期召开或由现场会议转为线上会议等方式确定是否延期召开及召开方式,债权人需关注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通知动态,按照实际情况参加即可。如非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则需经由会议主席、管理人提议召开,故债权人需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或债权人与会议主席确定的是否延期召开或变更召开方式的通知确定参加时间及参加方式。

   具体的会议召开方式,可通过全国法院破产重整网、微信、钉钉等网络工具召开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所作的决议与现场会议所作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问题六

 

问:如因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需要治疗导致我无法如期参加债权人会议时,我该怎么办?

 

答: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主要行使的是审查、监督、异议、投票等职权。债权人可首先与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沟通确定是否能够如期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者是否变更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如债权人会议仍在治疗期间召开,则需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参加方式。

首先,债权人按照身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自然人债权人及非自然人债权人。如自然人债权人在未委托代理人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已委托的代理人感染新冠肺炎需治疗的情况下,自然人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变更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如非自然人债权人所委托的代理人感染新冠肺炎疫情需要治疗,非自然人债权人可变更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如债权人无法委托或变更代理人参加现场债权人会议,且对债权人会议所通过的决议有异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及“《企业破产法》司法发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总之,如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导致无法参会,可积极与管理人协商解决相应的处理方案,管理人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各债权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问题七

 

问:按照年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我们的破产案件的资产现在已经通过司法强清频道挂拍了,现在因为疫情影响,会不会影响这次司法拍卖?

 

答:浙江省高院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就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执行工作的问答中提到,“疫情防控期间,对已上拍但未成交的物品,无需看样、无人看样或已组织过看样的,网络司法拍卖可继续进行。对有竞买人预约看样的或需要通过现场看样及拍卖后腾房、现场交付等措施进行拍卖的,执行法院可能作延期拍卖、暂缓拍卖或撤回拍卖处理。”      管理人可根据资产的性质、特点进行评估,无需看样的资产可继续进行拍卖,不会影响拍卖的正常进行;对需进行看样的资产,管理人在向法院报告后,可作延期拍卖、暂缓拍卖或撤回拍卖处理。待疫情结束后另行确定拍卖时间。



问题八

 

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你们管理人主要可以从哪些工作?

 

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一方面积极支持、应对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当地政府各部门的要求妥善做好各个破产项目的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管理人利用网络办公、在线办公、团队协作等方式积极履职。在疫情防控期间,仍高效地处理债权申请、债权审查、企业接管、清产核资、资产尽调、网络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财产处置等工作,尽最大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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